奋斗养殖场完全按照合同规定,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养殖,胡翠微拿着养殖场规范养殖的相关材料去方圆公司维权,保安经请示领导,拒绝其进入公司。
第二,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,属于蓄意报复、刻意施暴。被告人等人并非临时冲突、失手伤人,而是受人指使、提前集结、有备而来。多名被告人年轻力壮,结伙围堵一名年过半百的老年妇女,力量对比极度悬殊,明显恃强凌弱,刻意报复打压维权百姓。
第三,作案手段残忍、暴力程度严重。被告人纠集四五人,统一手持木棍硬质钝器,当众击打被害人头、面要害部位,直接造成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、骨骼移位、面部软组织严重挫伤,经法医鉴定,已构成轻伤。头面部为人体致命、脆弱部位,被告人持械击打要害,行为粗暴危险,放任重伤、致残后果发生,主观恶性极深。
第四,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大,严重破坏基层秩序。公民依法维权,本应受到法律保护。而本案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打压百姓合法维权,公然以棍棒代法理、以暴力欺压民众,若不予严惩,将严重纵容企业恃强凌弱、暴力压制百姓维权的恶劣风气,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与社会公平正义。
第五,案发至今,被告人毫无悔罪态度,未主动道歉、未积极救治被害人、未进行任何赔偿,无任何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
依据本案案发时适用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1979版)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轻伤,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。
综上所述,本案被告人聚众作案、持械行凶、针对老年弱势被害人、报复合法维权、情节恶劣、无悔罪表现,全部从重情节叠加,无任何从轻理由。
我方恳请法庭充分考量本案恶劣性质,对主要行凶者杨大全顶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刑,不予从轻、不予缓刑、从严惩处,以彰显法律威严、维护公民人身权益、严厉震慑暴力侵权行为!”
被告律师说“我方反对,对方律师完全在人为的扩大此次事件的影响,本来是一个非常小的误伤事件,对方律师夸大其词,将一个个小小的轻伤害无底线的扩大。
下面我要对原告律师的说法,逐一进行驳斥。
首先,此次事件起因是原告在方圆公司门前拉横幅,影响公司生产经营,不是对方所说的正常维权。
第二,没有主观恶意。杨大全作为公司安保人员,只是对胡翠微的非法上访进行劝阻,是胡翠微态度蛮横,不听劝阻,和杨大全发生争执。
第三,根本没有手段残忍,只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,杨大全手中的木棍误伤到胡。
第四,本案根本就谈不到有什么社会危害性,就是简单的误伤。
第五,对于给对方造成的皮外伤,我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赔偿医药费”
崔璨说“既然对方辩护人轻描淡写的偷换概念,那么我也逐条呈上证据进行驳斥。